时代星报青海讯(记者 何方 通讯员 桑杰卓玛)为扎实开展班玛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纪委监委与责任单位联动协调作用,强化党政职能部门教育监管责任,凝聚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合力。近日,班玛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纪委监委协作联动监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十个方面,分别明确了班玛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协作联动、乡镇纪委统筹协作联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协作联动以及纪委监委与组织人事、政法机关、信访、发改、人大政协、财税审统、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织密了“监督网”,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保障。《办法》规定如下:

一、班玛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协作联动机制。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要求,将委机关与班玛县委巡察办和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组合成拳,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研究部署参与日常监督、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日常监督由班玛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牵头,党风政风室、班玛县委巡察办和派驻机构配合;巡察监督由班玛县委巡察办公室牵头,班玛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根据巡察任务,抓住关键部门和关键环节,按程序报批,在班玛县委巡察组组长直接领导下,带着问题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深度巡察;派驻监督由2个派驻机构分别牵头,班玛县委巡察办、班玛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监督检查室配合。班玛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每月要向班玛县委机关报请3~5项监督主题,监督主题主要依据上级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的决策部署或者委机关领导安排进行。三项监督可采取“捆扎式”“巡回式”“点穴式”等多样方式进行,主要以发现问题为首要,每项监督均要有问题清单和整改建议,由班玛县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室在2个工作日完成汇总后交付分管副书记签发至相关党组织进行整改,并抄送联点包乡纪委常委、委员和派驻纪检组;联点包乡纪委常委、委员和派驻纪检组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在2个工作日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无法整改或需长时间整改的问题班玛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要在第一时间汇总形成工作台账并报请分管副书记;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或拒绝整改的党组织要及时报请班玛县纪委监委处置,三项监督人员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共享问题线索、共享督查结果、共享案件成果。

二、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统筹协作联动机制。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安排,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人员由班玛县纪委监委统筹使用、统一考核。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实行分片区交叉监督检查办案制度,每月10天在乡镇村社开展接访、日常监督、廉政宣传教育等工作,20天在班玛县纪委监委工作。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要以破解“零线索、零立案、零查办”为己任,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继续深化问题线索月报告制度,加强村民(社区)监督委员会建设,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联络员制度,落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工资报酬联审联批制度和问题线索月报告登记制度,工资报酬与绩效挂钩,压实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责任,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是班玛县委巡察工作主要力量之一,要积极参与班玛县委巡察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协作联动机制。由班玛县纪委办公室牵头,与“两办”、班玛县委宣传部、党校、文化广电部门及群团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要求,研究部署班玛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班玛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协作单位分工、任务、措施和要求,联合督查党员干部在学习和文件造假等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建立一月一查一通报制度,特别是借助班玛县红色教育优势,挖掘红色廉政文化,讲好红色廉政故事,充分运用班玛县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承接班玛县乃至果洛州廉政教育任务,总结报道宣传班玛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亮点,努力打造“三色班玛·清韵莲花”廉政教育品牌,持续巩固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

四、与组织人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过程中及时将立案、核实情况或审查、处理情况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在第一时间做好登记造册和执行情况反馈工作,配合纪检机关对党员干部失责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班玛县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县直机关党工委书记和纪工委书记职责,严查党员干部旷工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行为,建立一月一查一通报制度,不断强化党员干部队伍管理,及时研究、协调对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聘等工作加强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员干部评先评优及选拔任用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班玛县委巡察机构的意见建议,纪检部门和班玛县委巡察办应当在当日给予书面回复。根据《巡察工作条例》,在班玛县委确定被巡察单位后,班玛县委巡察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以函的形式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巡察单位德勤绩能效等方面意见,班玛县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将查询结果反馈班玛县委巡察办,为巡察工作提供依据,并根据工作需要,巡察机构可派员(两人以上)到班玛县委组织部开展个别谈话了解和个别人事档案查询。

五、与政法机关协作联动机制。持续深化与政法机关建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衔接办法、问题线索移送、反馈等机制,全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双签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班玛县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巡察机构需要向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了解其掌握的审查调查或巡察监督对象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的信息,或调阅有关案卷和检举材料的,可通过班玛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发函至相关机关,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协助、督办;班玛县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巡察机构发现县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案件可能涉及监察对象的,可根据已掌握的具体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函请审判、检察、公安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协助,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党员干部认罪态度较好的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公诉案件,班玛县纪委监委有针对性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开庭审理旁听工作,接受警示教育;班玛县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巡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就相关事项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向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咨询,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在班玛县委巡察工作之前,班玛县委巡察办依据工作需要可先行向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征求被巡察单位的意见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在收函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六、与审计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继续深化班玛县纪委监委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商,规范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机制,严肃工作程序,落实审计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在拟定每年审计计划草案时,应及时听取班玛县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巡察办意见,班玛县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巡察办要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审计部门完成的每份审计报告需如实提供班玛县纪委监委和班玛县委巡察办,并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如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班玛县审计委员会应当填写问题线索移送单及时移送委机关。班玛县委巡察办巡察前向审计委员会函请提供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班玛县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班玛县委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或提供有关材料,并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巡察期间,班玛县委巡察组需要借阅班玛县审计委员会相关审计档案资料的,或由班玛县审计委员会派员参与巡察或帮助核查有关问题线索的,班玛县审计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派员支持帮助。审计人员在协助班玛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期间不以审计名义进行。

七、与财税统及金融机构协作联动机制。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通报制度,互通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督促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全方位、多维度履行主体责任。财税金融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定时不定时开展监管工作,重点监管财政支出、预算指标挂账、借出款项、隐性赤字、挤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采购等问题,加强税收征管质量监管,防止和纠正征收“过头税”“虚收空转”、基金缴纳一般公共预算等问题,全面清理整改债务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财政运行监控,力促财政稳健运行。过程中实施监管文件抄送、检查登记台账和问题反馈制度,对一般性问题要登记造册,第一时间反馈,并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及时下发监管警示函,综合运用约谈等手段,及时纠偏,及时化解风险,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填写重大事项问题线索移送表及时向班玛县纪委监委移送,互通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成果。

八、与发改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继续深化班玛县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制度,紧盯项目勘察设计、土地划拨、生态环境、工程立项、项目招投标、项目进度、安全生产、资金划拨、项目验收、工程决算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班玛县工程项目报备、抽查和台账工作制度,对工程领域问题实施跟踪问效,可采取约谈提醒、交办督办等措施督促发改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程项目与纪检部门联合督查制度,发改部门在开展项目检查过程中可邀请纪检部门和派驻纪检组参加,对发现的项目领域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实施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整改。对发现的工程项目领域重大问题,发改部门应当按规定填写问题线索移交单,移交纪检部门和派驻纪检组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清单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规定和程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因工作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可邀请发改等建设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的调查,发改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九、与人大政协机关协作联动机制。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成员、社区人员、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聘选公道正派、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党风廉洁建设和作风监督工作的人员,参与作风监督。把班玛县人大和班玛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廉洁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班玛县纪委监委通报。班玛县纪委监委查处的班玛县人大代表、班玛县政协委员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班玛县委、班玛县人大和班玛县政协。

十、与班玛县政府信访办协作联动机制。班玛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在收到事关监察或巡察对象的信访资料应当按程序完成登记后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室。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室在收到信访资料后,开展评估工作,属于受理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引导信访人向信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在班玛县委开展巡察工作前,班玛县委巡察办函请班玛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及时提供涉及与巡察对象相关的信访资料。巡察中,班玛县委巡察组应对涉及巡察对象的信访反映作深入了解。班玛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在收到被巡察对象的问题反映时,要及时反馈给班玛县委巡察机构,实现信息互通,信访转送。班玛县纪检部门、班玛县委巡察机构和班玛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应对信访反映情况建立台账,跟踪督促相关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同时报告班玛县纪检部门、班玛县委巡察办和班玛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实现跟踪督办。

 

  责任编辑 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