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星报四川讯(特约记者 刘永生 朱艳红)3月27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廖军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8日,陈某强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立案进行侦查,主办民警为黄某邹,协办民警为吴某军。陈某强为减轻处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青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廖军,并请求其帮忙。
2023年2月,陈某强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廖军利用其在工作中获取的辖区内酒驾查处信息,先后伪造了陈某强举报唐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的《举报情况说明》、《接(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和陈某强举报电话通话记录截图等材料,并提交给检察院办案人员,意图帮助陈继强具有立功情节,而被不起诉。后经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其未提供陈某强移动公司通话查询记录,未认定陈某强立功,将该案起诉至青川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陈某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
在此期间,陈某强分别于2022年10月19日、2023年4月底,两次在被告人廖军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3万元、1.8万元,被被告人廖军非法收受。此外,被告人廖军于2023年5月11日向陈某强借款3万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廖军用于归还按揭贷款、装修和日常开支等。案发后,被告人廖军主动退缴赃款3.1万元。2023年10月24日,被告人廖军向陈某强归还了借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军系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采取伪造立功材料的手段,为使他人在国家公诉机关免予起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军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军归案后退缴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军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廖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廖军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依法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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